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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杭州法院明确:企业不能因AI替岗直接裁员,AI技术升级不当然构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HRTech概述:杭州一起AI劳动争议案近日引发关注。某科技公司因“AI成本更低”,将负责大模型问句质检的员工月薪从2.5万元降到1.5万元,员工拒绝后被解雇。最终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强调,AI技术升级并不自动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不能单方面因AI替代而降薪裁员。企业应优先培训员工、合理协商调岗,并保障劳动者权益。
随着AI大模型快速进入客服、内容审核、数据处理、运营支持等岗位,企业“AI替岗”正在从技术讨论逐渐演变为真实的劳动关系问题。而杭州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首次对“AI替岗是否能够成为企业裁员理由”给出了明确司法态度。
根据杭州法院披露的信息,某科技公司员工周某长期从事“问句质检”工作,其核心职责是对AI大模型与用户交互生成的答案进行正确性审核与质量判断。这类岗位本质上属于AI训练与人工反馈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过去两年AI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新增的工作类型之一。
随后,该公司以“AI技术冲击、项目优化调整、AI替岗更具成本优势”为由,与周某协商调岗,并计划将其月薪从25000元降低至15000元,降薪幅度达到40%。
由于周某拒绝接受大幅降薪,公司最终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杭州法院最终认定: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杭州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引入AI技术属于主动实施的技术升级与经营优化行为,但这并不当然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也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这一认定非常关键。
过去几年,许多企业在推动数字化与AI转型时,往往倾向于将“技术替代”视为组织优化的天然理由。但杭州法院此次实际上划定了一条清晰边界:
AI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单方面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杭州法院还特别强调,公司向员工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明显下降,因此不能认定企业已经提供了“合理协商方案”。
换句话说,企业即使确实因为AI转型需要进行岗位调整,也必须遵循劳动法中的合理协商原则,而不是简单以“技术升级”为理由推动低成本替代。
从更宏观角度看,这一案件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单一劳动争议。
它实际上反映出当前中国在AI发展与就业稳定之间正在形成新的平衡逻辑。
一方面,中国正在大力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大模型、Agent、自动化系统正快速进入企业实际运营;另一方面,在经济增长放缓与青年就业压力上升背景下,“就业稳定”同样成为重要政策方向。
因此,杭州法院此次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确:
支持AI发展,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法院在“典型意义”部分还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值得HR行业关注的方向——企业应优先考虑“培训与岗位升级”,而不是简单替代。
杭州法院认为,如果企业确因AI变革需要调整业务,可以优先通过培训帮助员工进入“更高一级、更需要人工干预”的岗位,实现劳动效率提升与员工发展的双赢。
这一观点其实正在成为全球AI治理的重要趋势。
无论是欧洲的“负责任AI”,还是美国近期围绕AI与就业的讨论,核心问题都已经不再只是“AI会不会替代人”,而是:
企业如何合法、合理、可持续地完成AI转型。
对于HR部门而言,这意味着未来组织管理的重点可能发生明显变化。
过去,HR更多关注招聘、绩效、薪酬与员工关系;而未来,HR还需要开始处理:
AI带来的岗位重构
人机协作模式设计
员工再培训(Reskilling)
AI组织治理
AI时代劳动合规
技术变革中的员工沟通与稳定
特别是在客服、审核、运营、基础分析等容易被AI影响的岗位领域,类似案例未来很可能持续增加。
而杭州法院此次案例,也可能成为中国AI劳动争议进入司法规则阶段的重要标志。
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AI转型不能只关注“降本增效”,还必须建立更加成熟的组织变革机制;对于员工来说,则意味着持续学习与能力升级将越来越重要。
因为未来真正被AI取代的,可能不是“岗位”,而是无法持续适应变化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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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男子因父去世休假8天遭辞退,法院二审公司败诉:订立《员工手册》时,我劝你耗子尾汁
这几天,“上海一男子因父去世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被公司辞退”的消息迅速登上网络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热议。
该案件主人公叫陆云生(化名),安徽人,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据网上报道称,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病重曾向其主管提交事假申请,随后准备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
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但骚操作的是,陆云生处理完父亲后事返回公司上班时,公司却根据公司内部《考勤管理细则》管理规定,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对陆云生予以辞退,没有任何赔偿。
经仲裁和一审二审两次诉讼,最终,法院仍判定公司向陆云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75,269.04元。
作为打工人,小招姐跟大家一样,看到这个结果大快人心。当事人陆云生拿到了应得的赔偿,公司也因自己的蛮横霸道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但与此同时,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作为公司的HR或管理者,在制定公司内部规则制度的时候千万要“耗子尾汁”。
1、为什么该公司会遭到网友口诛笔伐这件事爆出来以后,之所以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声讨该公司。除了对尚处于丧父之痛的陆云生的心疼外,更是因为公司罔顾法律与人性,在处理问题时手段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先来说说该公司不合理的地方。
在这场争议中,当事人陆云生因父亲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也属尽人子孝道。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当员工遭遇重大家庭变故,也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而且,即便在公司制度上针对请假审批流程与旷工时长处罚有所规定,但也应当在现实中,充分考虑员工的情况。该员工老家在安徽,路途时间耗费较多,再加上当地丧葬习俗中仍然保持停灵的习惯,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也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再来说说公司不合法的地方。
该公司在辞退当事人时,所依据的是员工制度中“旷工累积超过三天”。实际上,陆云生因其父病危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请,且公司的相关领导已在请假单申请上签字。
当日下午,公司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才告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所以,陆云生1月6日的缺勤行为,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同时,即便是缺勤,也应当算做事假。
而陆云生所缺勤的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1天事假,实际上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你看,制度是一回事,行使制度和权力又是一回事。
法不外乎人情,当蛮横的条例凌驾于法律和员工的尊严之上时,员工寒心,公司所失去的也绝不仅仅是赔偿金那么简单。
2、制度的核心是管理,而非控制其实,这件事也值得HR和企业管理者反思。
这是因为,许多HR和管理者在制定公司规则制度的时候,往往会犯这样一个错误——把公司和员工看做矛盾对立的双方。
在保全公司的时候“用力过猛”,在执行规定的时候,也会把所谓“制度”作为伤害员工的利器。
怕员工请假频繁,所以将请假审批制度层层明确;担心员工报销、支付有猫腻,除了审批外还要加上时间过长的账期和“限定”额度;
怕员工陷入倦怠无法长久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要制定更为残酷的绩效考核制度;
……
殊不知,不公允以及不考虑实际情况时所行使的制度,就像一道“枷锁”,以为约束了员工的不良行为,实际上却限制了公司向前发展的动力。
网上曾报道过,浙江宁波王女士曾因没有及时回复工作消息而被辞退,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制度”。
当晚10点23分,领导在微信群里要求所有人在10分钟内发当月的营业额,王女士因为10点就入睡了所以没看到。
结果第二天单位直接通知她:“你被辞退了”,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事后领导还解释说,“没办法,公司就是这个制度”。
按制度办事有错吗?没有错,错就错在王女士不该早睡?
这样的结果,让人觉得很不舒服,特别是看到领导事后的解释。
一个好的、向上发展的公司,它所设立和执行的制度出发点与落脚点应当是约束员工不好的行为,其核心是管理。
一个不好的制度,非但不能起到管理的作用,反而容易成为伤害员工的“遮羞布”。
对HR和管理者而言,我们要明白,职位与职能赋予我们为公司制定规则的权力,而这份权力的重点是促使员工和公司发展得更好。
3、制度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当然了,法律法规尚有漏洞,这个世界上也没有哪一个公司拥有完美的制度。
但是,“规矩”是死的,人却是活的。
前不久,阿里集团宣布取消日报制度,内网和外网中,不少阿里的员工洋溢着喜悦之情。其中,有一条阿里员工的动态这样写到“阿里员工苦日报久矣”。
这是因为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员工除了要应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外,撰写提交每日工作日报不仅要占据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还有可能被“制度”所裹挟。
起初,公司设立日报制度,为的是希望员工能够认真反思和总结。通过写日报这一过程,发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但在执行过程中,当设立日报的初衷逐渐“变味”以后,这一制度和要求就成了降低员工工作幸福感的枷锁,成了破坏工作成果和工作氛围的“项上刀”。
为什么现在好些人会“谈《员工手册》色变”?有时候并不是因为制度有错,而是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僵化,没有考虑现实情况,让本来好的初衷变了味道。
制度不该强人所难,在执行制度时,我们也应该将制度与情感、尊重、现实情况很好地结合起来。
有温度、有人情的管理,才能让员工没有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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