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邓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期限为当日至2023年12月8日的劳动合同。
双方劳动合同规定:邓某某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等长期的综合的制度,也包括公司依照法律程序订立且以书面或内部电子网络等方式向邓某某公示的通知、须知、办法和细则等单项规章制度。
公司2018年3月1日施行的《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d款明确:当月员工迟到、早退次数3次以上且5次(含)以内的,按规定处罚后并记书面警告;员工迟到早退次数5次(不含)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述规章制度已经发送给邓某某。
2023年6月25日,公司向邓某某发送《通报批评》,其中载明邓某某在当年工作期间出现多次迟到情况:1月迟到6次、2月迟到4次、3月迟到8次、4月迟到5次、5月迟到8次、6月迟到1次。邓某某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故作出通报批评。
6月28日,公司向邓某某发送《员工整改通知书》,认为邓某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因6月27日微信提醒后无改正,特发此通知,接到通知后,整改期限2天,若拒不整改再次违反,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6月29日,邓某某迟到。
7月3日,公司向邓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在公司要求整改后,拒不改正。
邓某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邓某某的仲裁请求。
邓某某不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