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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赞华】案例聚焦 |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有效吗?
PART.01、案例介绍
2021年,梁某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装配工,月平均工资为3821.37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梁某按照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梁某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2022年3月,梁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离职确认函》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保密协议仍然有效,若不履行义务,应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PART.02、争论焦点
梁某认为,其在离职后,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但A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梁某提交了一份嵌入式环形器装配说明书,证明其能接触到公司的技术信息。
A公司认为,梁某岗位为装配工,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并非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其与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为固定模板,未约定经济补偿,其亦未向梁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PART.03、法院判定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梁某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首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但本案的双方在《劳动合同》及《A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中确实提及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虽然未详细列明所有法定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未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事实上,A公司每月向梁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保密费,表明A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认可梁某承担了保密义务并同意向其支付保密费用。其次,梁某所在的装配工岗位虽非典型的高级管理或技术岗位,但根据梁某的工作内容,其可能接触到A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可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再次,A公司在《离职确认函》中也重申了保密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够完备,但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梁某上述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PART.04、案例启示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在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劳动者应依约遵守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
实践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通常仍有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补偿。用人单位若不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可解除协议并追偿已履行期间的补偿金。
但应当注意,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在深圳地区,基于技术秘密的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深圳经济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而在其他一些地区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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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赞华】干货解读 | 关于竞业限制的官方解读《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作政策解读。
01、出台《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有的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有的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仅支付较低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等。这些不当做法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纠纷,既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有少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刻意规避违约责任,侵害了企业的利益。针对这些问题,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近期,我部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企业、劳动者、专家学者、仲裁机构、法院等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了《指引》,细化了竞业限制合规实施的具体要求。企业可参照《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合理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妥善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02、《指引》如何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答:为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指引》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第二,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必然会对劳动者就业择业、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企业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实施成本。为此,《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第三,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第四,明确了企业与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照最长的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03、《指引》如何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
答: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是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经济补偿是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违约金是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向企业支付的相应金额。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过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有的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而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针对这些问题,《指引》做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二是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与竞业限制期限相适应。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三是明确经济补偿支付形式。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四是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04、出台《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引导劳动者依法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指引》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履行协议规定。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是了解核实从业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三是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四是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05、《指引》对竞业限制争议的解决途径做出哪些规定?
答:《指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指引》还明确,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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