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400元/月,致残二级8756元/月,致残三级8230元/月,致残四级7691元/月。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2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731元/月。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