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10月,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撤销战略部,王某岗位被取消。经近两个月协商未果,公司于12月29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协商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
2017年8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7年度年终奖。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政策按业绩、工作表现计发,员工必须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入职,且奖金发放时仍在职(每年3月发放)。公司据此认为王某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