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二、缴存基数核定
1.核算依据: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2025年月平均工资为准,工资总额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工资总额具体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上下限标准:缴存基数上限暂按2024年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核定,标准为21272.25元,待2025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应缴存基数超原上限标准的,按照新上限标准进行补充核定并二次调基,同时补缴差额;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5〕59号)规定的2020元执行。
三、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